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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分析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4-14浏览:2876下载197次收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对于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应该而且能够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一、开展民主监督,重在提高组织程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实施主体看,既可以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也可以是委员个人;从内容看,既可以是党委、政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从形式看,既有庄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但在实践中,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以及无序化和随意性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程度。

一是需要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作出制度性安排。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采取制度手段支持民主监督工作。要按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础和现状,各级党委应以文件或制度的方式,提出支持和促进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和要求。政协应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确定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提出实施方案,主动向党委汇报,引起党委领导重视,进入党委工作议程,争取党委的认同和支持。

二是根据监督工作环节的需要,选择恰当的监督方式。目前,已实行的民主监督方式较多,在强调创新的同时,应根据监督对象、内容、范围的不同,用活、用好现有的监督方式。如在实施监督的不同环节,可以运用专题听政、视察、协商座[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找文章-到大秘书网]谈、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有序进行,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注意整合监督信息,利用组织渠道反映。目前,有关部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为数不少,但有时出现了相关部门与监督员直接“对口”,事前无报告、事中无研究、事后无反馈的松散型工作状态。其弊端在于,可能使有组织的民主监督演变为个体化行为。因此,要制订政协民主监督员的选派条件,建立工作规范和信息反馈机制。同时,切实加强对监督员队伍的管理和对监督信息的收集反映工作。监督员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应向政协组织报告,政协通过梳理,以组织的名义,郑重向党政领导或部门反映,以体现民主监督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开展民主监督要坚持原则,把握好度。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地方政协组织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原则,把握好度,确保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顺利健康实施。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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