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样,人大工作创新要以制度创新为归宿,即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关键内容和成熟的标志。
要从制度发展的高度,加快建立权力使用的规范化机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如质询权、视察权、建议权、组织特定委员会调查权等,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不能再出现“要用的时候却不知道如何使用”的现象。同时,要根据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在这些制度框架内有重点、有选择地尝试运用这些权力,通过集体行权和法定形式,在实践中保证这些职权用得恰如其分,恰到好处。
要从增强监督效果的高度,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运作机制。从现状来看,目前我们人大行使的职权,大多数只有法律上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的操作程序,这就需要我
浅谈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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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3-07 14:5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48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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