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收费额度逐年递增,增加了水利投入,弥补了水利经费的严重不足,对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足额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本文重点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性质、法律依据、征收的标准和范围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性质和特征
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据而实施的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无偿性,它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为。二是强制性,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定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交纳实物或货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确定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法定义务人实施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种类、数量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扩大或缩小。
2、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从1995年开始征收的,我区 1997年才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这是乱收费,这说明我们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人们不了解法律法规。因为国家早在1988年就规定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
⑴法律方面。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的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⑵行政法规。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来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⑶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于1994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鲁政发[1994]70号文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⑷市地规范性文件。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政府的授权,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河道)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依据。
3、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对象、标
浅谈如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本文2006-03-04 19:12:00发表“城建环卫”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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