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介绍:中国目前9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中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和出口总 额的62.3%%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发展之初,融资就成为一大难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旨在对那些具有良好信用且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由政府出资或民间出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但经过这些年的实践,由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资金来源单一,规模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且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
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虽然各地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指令性担保现象广泛存在。
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严重后果。
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虽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出现不少中小企业缺乏偿债意愿,甚至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债和赖债的现象。
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等缺少规定。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本文2006-02-18 12:27:00发表“工矿企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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