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物流政策体系的缺位与构建
国内外各种产业的发展历史表明,每一个新兴产业的成长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引导,如美国对信息产业、法国对旅游产业的扶持、引导政策。国家政策是国家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从广义上讲,是一系列法律、政令、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计划、通知、意见等的总称。当前,我国现代物流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开端,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影响,物流政策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物流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成为现代物流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部门通过物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逐步完善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等宏观环境,促使新兴的、复合型的物流产业的腾飞。
一、我国现代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分类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引入物流概念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政府、产业界和理论界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在物流政策环境建设方面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物流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笔者根据物流政策的效力大小、功能强弱、调整对象、适用领域、使用范围不同,对我国主要物流政策法规进行了归纳分类。
按政策的效力大小主要分为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两大类。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效力,属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导性效力,一般不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包括特定时期各级政府制定的一些物流规划、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通知、意见,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一些规定、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些行规、标准和职业守则等,如《“十五”商品流通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2)。
按政策的功能强弱主要分为综合性政策、专项性政策和辅助性政策。综合性政策调整总体物流发展,如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2001),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发展现代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专项性政策调整某一物流环节,如专门调整公路、铁路、海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政策法规,这类政策法规典型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最权威的法律规范。辅助性政策调整与物流相关行为并对物流活动具有平衡和补充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物流的跨国运营、物流设施与节点的建设、物流设备(特别是车辆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制。
按政策的调整对象主要归纳分类为:(1)物流组织政策,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等;(2)物流运作政策,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等;(3)物流发展促进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2002)等;(4)物流活动调控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等;(5)物流设施供给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等;(6)物流争议救济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等。
按政策的适用领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遍调整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进而也适用于物流领域的通用型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等。这些政策法规对市场经济具有普遍的调整作用,要实现对物流市场的有效规范和引导同样也离不开这些政策法规。另一类是以发展现代物流为目的、专门用于调整物流行业的政策法规,如《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2005)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
按政策的使用范围主要分为全国性的物流政策和地方性的物流政策两大类。全国性的物流政策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4),这是目前我国最为综合的全国性物流政策,也是促进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最高纲领和行动指南。地方性的物流政策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2003)等。地方性物流政策大多与全国性的物流政策相配套、相协调,但也有个别地方政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政策创新。此外,地方性的一些物流政策还体现在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物流规划方案中。
二、我国现代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现代物流作为新兴产业,需要有个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对维护传统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上仍存在不少政策层面的制约因素,急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物流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以完善。
1.物流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都有不同程度关联。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涉及到国家发改委、商务、交通、铁道、民航、邮政、海关、质检、公安、信息等政府相关部门。各部门表面上是齐抓共管,实际上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政出多门,造成条块分割严重。我国现行的物流政策法规基本属于原生状态,缺乏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缺乏现代物流业发展所要求的系统性和专业性,甚至出现职能重叠、政策冲突,使执行机关和物流企业无所适从,难以认识和把握物流政策的精髓规律,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产业优势推动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最终也影响了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2.物流政策法规时效性不强
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对现行的有违wto原则与精神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以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并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政策体系。然而,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政策法规还在延续原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既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的需要。例如,我国开放物流市场,允许外资物流企业进入与国内物流企业展开竞争,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外资企业却享有超国民待遇;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在融资信贷、用地标准等方面所遇到的一系列政策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建立一个专业性强的、有前瞻性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物流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3.物流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传统的物流政策法规在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目前,我国尚无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现代物流综合性政策法规,各部委或地方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颁布一些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只适合作为司法审判的参照性依据,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
中国现代物流政策体系的缺位与构建
本文2006-02-04 19:52: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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