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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串通投标问题的审计分析思路方法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23-08-30浏览:2465下载274次收藏
 

招标投标是为了推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做大做强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诚实信用经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性。而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中国建设,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

标投标行为是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关注重点,串通投标问题则是招标投标审计的焦点。

一、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从法律法规意义上说,没有围标、陪标的表述,仅有串通投标问题。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串通投标是一种列入刑法罪名的违法行为,具有可识别的侵犯客体和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提出了串通投标罪,并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类,一种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类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分为两种情形,即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 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本条其中的第五款是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性质相同、类似行为的囊括,是兜底条款,具有闭合性,是立法技术和立法科学性的体现。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其中第六款可以视为本条的兜底条款。上述三条是审计人员审查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审计依据、审计标准、法律准绳。

二、串通投标行为审计的思路与方法

最常见的一种技术方式是检查投标保证金或者没有商业性的费用支出。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如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根据工商管理相关要求,每一个企业,在金融机构只有一个基本账户。在审计中,检查相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就可以认定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但依据立法意图,法律法规更多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等来发现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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