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县政风行风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清风县政风行风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行为,确保评议活动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促进全县党风政风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清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活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安排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评议活动按照定量与定性、结果与过程、成绩与问题、主观与客观原因全面分析和评价,坚持普遍评议与重点评议、分散评议和集中联评、评议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评议活动按照部门(行业)自评、公开测评和纠风办日常考核分类实施,实行100分制综合考核排序。其中部门(行业)自评占15分,民主测评占60分,纠风办日常考核占25分。各部门(行业)要通过建立行风建设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把政风行风建设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在业务建设中形成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机制。
四、部门(行业)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或管理对象、社会团体以及各民主党派中自行选聘行业作风建设义务监督员,50人以下的部门(行业)不少于10人,50人以上的部门(行业)不少于20人。部门(行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评议大会,并将部门(行业)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县纠风办备查。
五、公开测评主体是行风评议代表、机关和行业作风监督员、群众评议员,其中部门和行业所管理及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占评议主体总数的65%。行风评议代表由县纠风办选聘,分三组进行,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分别负责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行风评议代表按照纠风办的要求深入开展实例调查,通过座谈了解、暗访窗口、走访对象、信函调查、电话查访、查看台帐资料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了解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的实际状况,并写出年度《评议报告》,作为综合考核排序的重要依据。
六、公开测评采取部门和行业互评、直接在服务对象和企业中测评、人大和政协组织代表或委员直评、领导点评和公开设立评议点测评的方式进行。(具体测评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测评表份额分配原则按部门互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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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02-28 17:47:09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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