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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3-02-28浏览:2441下载265次收藏

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考评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未能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县委、县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发生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各级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五)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上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所作出的决定的;

(七)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回避问题和矛盾,推卸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事故、事件、案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六条  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效能告诫;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停职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培训;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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