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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425下载144次收藏
 一、关于制度层面的思考

  建议从五个方面深化改革措施,带动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入,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方向和目标。

    (一)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摒弃法律职务与行政级别相挂钩的干部管理模式,实现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检察员化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是办案个人负责。选拔主诉检察官不要局限于公诉部门,应在检察系统内部公开选拔,以扩大选拔面,择优而用。对于上级院无合适人选而出现空缺的,可从下级院选拔调入,保证主诉检察官人员结构和素质的合理性。在目前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运做过程中,对其法职不宜限定过死,应主要根据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选拔任用。

    (二)改革检察队伍管理体制,形成合理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实现主诉检察官队伍管理体系科学化

    为了提高公诉人的素质,主诉检察官的产生必须具有开放性,实现检察官与律师、法官的相互转化。同时,面向全社会敞开大门,通过考试机制招考选拔高素质人才充实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说明的是,考试应是选拔人才的唯一标准,必须严格,决不能降低标准,作到人人平等,这是建立淘汰机制和人才选拔机制的有效手段。

    (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待遇优先保障机制,实现公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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