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
目前,在实践及理论中存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瑕疵及冲突问题,极大影响和制约了侦查权效能的充分发挥,基于健全和完善法律功能考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律补救: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即从扩充、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属职能角度出发重新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定位,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补充侦查权的相关内容.首先是关于强制措施归属于侦查行为问题。其次是应扩充侦查行为内容。侦查面对的是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及行为,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多种侦查行为。
2、确立特殊侦查权制度。特殊侦查权(有人称代位侦查权)是指当一定侦查主体对法定管辖的具体个案刑事侦查权有悖程序正当性时,由另一合法侦查权主体拥有取而代之,进行侦查的权力。该项权力的产生具有法律因然性。从优化配置侦查权角度出发,特殊侦查权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确立对消极侦查行使特殊侦查权制度。二是确立维护诉讼职能的特殊侦查权。三是确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侦查权。
3、完善侦查管辖权。侦查管辖权的依法划分是实现侦查权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建议在探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内容立法性建设时,应重点研究从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细化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法律内容,确立完善侦查管辖权。一是改变传统的案件管辖模式为机动灵活的模式。二是强化扩大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三是合理调整侦查职能管辖范围。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现性模式
1、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涵盖案件侦查、侦查指挥、侦查信息管理、职务犯罪预防“一体化”的新型侦查机构,即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具体方略是:
首先,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职权,形成统一的、权威的侦查整体。其次,职务犯罪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
本文2005-10-22 11:57: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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