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外部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即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程序和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探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和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因而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应当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当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中外的司法实践都证明,由非司法职业人员(如人民陪审员)与司法职业人员相结合,共同行使一定范围的司法权,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的专断、司法权的滥用和腐败,而且有利于防范各种外部的不当干涉,保证司法的中立、独立和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制度保障。检察工作作为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门性、国家强制性、统一性和程序性等执法和司法的一些专业特征,容易脱离人民群众,因而司法权的社会化(包括社会对司法的参与、认知和认同以及司法主动地接近社会、服务于社会等两个方面)一直是近代司法理论的重大课题。为了有效地防止检察工作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有权向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有权阅知案件主要证据,有权旁听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并享有对一定范围的检察工作进行直接评判的权力,而且能够引起检察委员会或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具有一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
本文2005-10-22 11:52: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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