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修订后增设的新罪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40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设立此罪的社会背景
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交往中,大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鲸吞公私财务。由于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点,而又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相互间容易纠缠不清。
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犯罪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性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同时从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决定中,已经规定了许多特殊的诈骗犯罪,因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第226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当前合同诈骗犯罪之所以会在社会上得以蔓延,其原因很复杂。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 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定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十分突出,合同的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地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定极其自由,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还不严格,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与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第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第二,发案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骗,将危及国家利益。
二、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首先,此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公私
细说合同诈骗罪
本文2005-10-22 11:3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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