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公积金制度应着力于保障为主,改善为辅的出发点,深化满足新市住房需求,打通住房供需通道,推进一系列“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举措,制定“安居路线图”,对新市民住房问题应理清关系、分类施策,发挥好政府、公积金中心、企业各平台主体的职能,将更多的新市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范围之内,以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解决其住房问题。
(一)增强吸引力,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和受益群体
公积金制度建立20年来,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公积金制度应以惠及人群最大化为目标,推动覆盖面和受益面的普惠共享。一是建立利益引导下的自愿缴存机制。新市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支付能力不足,通过缴存公积金享受低利率贷款,从而提高新市民的支付能力,但新市民缴存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务工单位不建制,应以新市民为重点,在强制缴存基础上引入自愿缴存,逐步建立利益引导下的个人住房资金积累机制,吸引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私营企业为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对自愿缴存者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①给予一定的补贴激励,补贴的标准可以参照或略低于同期银行结构性存款利率标准。②给予保障房、公租房资格认定,即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只有参加公积金缴存者才有资格申请享受。③实行存贷挂钩、差别化利率,即缴存人购买首套保障性住房适用最低利率,购买第二套住房实行上浮利率,并根据缴存时长和缴存金额来计算贷款额度。既要充分调动自愿缴存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坚持缴存义务与收益对等。二是强制缴存向自愿缴存过渡。在自愿缴存机制建立后应避免缴存方式改变带来缴存额的断崖式下跌,初期仍应以强制缴存为主,设置3-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体制内单位、上市公司、市级规模以上企业等为重点的单位实行分阶段由强制缴存向自愿缴存过渡,不搞一刀切,私营企业允许实行差别化缴存过渡。三是继续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改革是对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提升,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不容置疑,特别是
关于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报告
本文2022-08-14 14:18:5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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