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xxx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及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组织、乡(镇)抓落实;二是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包联;三是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四是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五是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行动方案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亡人事故底线。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百日攻坚”,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危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重点
(一)突出重点地域。城乡结合区域,乡(镇)建成区、村集市,以及学校、医院、市场、园区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二)突出重点场所。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网吧、酒吧等具有公共空间性质,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类型的自建房。
(三)突出重点问题。聚焦“四无”(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四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的自建房屋,以及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接近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自建房(包括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发生明显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况)。
五、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及以上的,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含民宿、农家乐)、学校、养老院、商超、学生租住房、临时过渡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乡(镇)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全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落实属地管理及行业监管责任。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参加排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以乡(镇)为单位,对所辖区域的所有自建房进行认真排查,一房一档,建立乡(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乡(镇)排查初步判定的基础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自建房“双向”排查,建立本行业台账,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乡(镇)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报告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标识警示、清空人员、暂停使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两委”、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乡(镇)抓总、村“两委”牵头、有关部门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六、开展“百日攻坚”及隐患整改
(一)开展“百日攻坚”
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通过自查、核查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第二阶段安全鉴定阶段,根据初步判定意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第三阶段整治验收阶段,8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彻底消除隐患。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突出整治“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百日攻坚”期间,实行“周报告、周调度”和挂图作战工作机制,各乡(镇)及成员单位于每周三、每月28日前,向县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台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市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台账。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分析经“双向”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行业部门配合乡(镇)根据鉴定意见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依法依规督促整治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简单化、运动式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严格验收销号。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治结果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户、销号一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初验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初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压实各方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乡(镇)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自建房审批环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对本乡(镇)自建房整治结果负责;县人民政府对本我县自建房验收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行业自建房摸排负督促指导责任;县直单位包联部门
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本文2022-07-29 16:41:45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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