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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5-05-05浏览:2483下载171次收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易发多发,特别是疫情期间,更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职能、密切协作,重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更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进一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将家风传承、家教服务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有机结合,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建立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应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可根据情况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

大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从妇联工作人员、妇女信访代理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中选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统一管理。

各地建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预防;宣传婚姻家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案件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情况;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新情况以及预防和调处的新方法、新思路。

三、加强工作指导,形成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职尽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备案、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切实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计划,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

各级妇联组织要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作为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妇联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结合,有效发挥妇联组织联系服务家庭的工作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睦家庭”创建、家风家教建设等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督导,主动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更大重视和支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7]179号)的要求,积极协调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共同推进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立专职调解员公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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