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石景山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规范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公务员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机关(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
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 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
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或由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拔任用为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2 年以上;或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 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 2年以上;或者现任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相当层次职级;
(三)选拔任用为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或者现任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相当层次职级;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和身心条件;
(六)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
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 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 党(工)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党(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也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备案管理的正科级领导职务,需事先就意向人选与区委组织部沟通。
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各党(工)委(党组)就意向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 筹组织实施。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
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形成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前,需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科级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际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 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 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向谈话对象提供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以及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等相关资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调研推荐质量;
(二)可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也可不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直接进行会议推荐;
(三)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以及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 再进行会议推荐;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就民主推荐情况向党(工)委(党组)汇报。先进行会议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以及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二)组织开展谈话调研推荐;
(三)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就民主推荐情况向党(工)委(党组)汇报。
第十二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担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但一般应不少于 30 人,30 人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前,应就民主推荐情况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党(工)委(党组)研究确定 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
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 票取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四)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 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列为考察对象的。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开展政治理论测试和正向反向测评,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 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
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 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第十七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
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 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 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人事)部门 研究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工)委(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
应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业务关联度较高的科室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信访、财务和机关党组织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20 人,20 人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就 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党(工)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 性意见,并由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 组组长)签字。
第十九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 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 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党(工)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
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前,应就考察情况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党(工)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 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党(工)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 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的意见影响任职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 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
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区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
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工)委(党组)主要领 导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工)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 当经党(工)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工)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 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 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区委组织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工)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 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或由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工)委
(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
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公示起始日从发布公示的下一个工作日算起。公示结果 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或由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 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
(工)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 时,党(工)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八条 提拔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要进行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在任前公示期间,由党(工)委(党组)参照《石景山区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规定》开展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重测一次,重测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第二十九条 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
算:
(一)由党(工)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工)委(党
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科级领导岗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轮岗;在行政审批、执纪执法、干 部人事、资金管理、招投标、采购等重点领域,担任同一科级领 导岗位满五年的必须交流轮岗。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留任的,须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工)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 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三条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
理。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领
导职务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降职制度。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
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科级领导职务干部、 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 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 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 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 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 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等制度。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第(一)、
(二)、(三)、(六)项情形的,应当在报送工作方案的同时一并 报送相关情况的请示,有第(四)、(五)项情形的,应当在确定 考察人选前报送相关情况的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的情 况下,确需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一批集中调整科级领导职务干部数量较大的;
(四)拟提拔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 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 为查处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工)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有 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党(工)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委举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区属事业单位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聘用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相关主管 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 年 9 月 29 日印发的《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京石组发〔2015〕 35 号)同时废止。
石景山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 参照《北京市区局级单位处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石景山区区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各党(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实 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也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建议。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 程序和人选意向提出初步建议。
4.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工)委(党组) 主要领导汇报。
5.初步建议向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后,对拟提
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各党(工)委(党组)就意向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
6.履行“凡提必审、凡提必听、凡提必查”程序后,对初步 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各街道一般应召开书记专题会进行沟通酝酿。区属机关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
7.沟通酝酿后,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报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备案管理的正科级领导职务,需事先就意向人选与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进行沟通。
二、民主推荐
8.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民主推荐:
(1)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
(2)职级公务员新任同级或下一级科级领导职务的。
对拟任职务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 推荐。
9.下列进一步使用情形,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
(1)平级新任街道各室副主任的;
(2)平级新任本单位所属副处级单位或部门管理副处级机
构副职的;
(3)曾担任科级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后,重新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
10.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 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人数少的单位中,参加会议 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三、考察
11.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确定考察对象。
12.考察对象由各党(工)委(党组)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前期酝酿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 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 进行重新酝酿。
13.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考察:
(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2)进一步使用的;
(3)企事业单位科级(或相当于科级)领导人员调任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
(4)职级公务员新任同级或下一级科级领导职务的。
14.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 到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15.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工委书 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四、讨论决定
16.讨论决定前,应就考察情况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党(工)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
有《石景山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明确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7 种情形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7.各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逐个介 绍涉及岗位职数情况和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 况,以及按要求需向区委组织部报告的相关事项情况说明。各党
(工)委(党组)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无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 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五、任职及公示
18.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 在本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9.下列情形,应当进行任前公示:
(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2)企事业单位科级(或相当于科级)领导人员调任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
(3)职级公务员新任同级或下一级科级领导职务的。
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20.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收到反映和收到反映经核查不影响任职的,继续履行程序;收到反映经查影响任职的,报党(工)委(党组)决定停止任职程序。核查时间 超过 3 个月,核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将核查结果向党(工)委
(党组)报告,任职时间从党(工)委(党组)批准核查报告之 日起计算;核查时间超过 1 年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停止任职程序的建议,报党(工)委(党组)决定。待核查有明确 结论后,再研究干部使用。
21.在任前公示期间,由党(工)委(党组)参照《石景山区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规定》开展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重测一次,重测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22.公示期满后,就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情况及公示情况与区
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无异议后,履行干部任免职备案程序。23.提拔担任以及职级公务员新任同级或下一级非选举产生
的科级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 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印发任职通知;不合格的,免去 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24.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 安排工作。
25.职务调整的干部,需要进行任职前谈话、宣布干部任职、 发文公布职务调整信息、任免事项备案等程序。
26.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 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六、其他事项
27.公务员职级晋升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8.本流程由石景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9.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本文2021-06-15 13:44:29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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