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违法办案控告材料
控告信
控告人:王清贵,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一组40号,身份证号码:512229197101170912,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城口县公安局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侦办刑事案件的名义,借助«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已“合法”关押控告人50余天。近日,控告人家属和辩护人,当面向城口县刑事侦察大队汪副大队长口头请求变更控告人强制措施时,汪副大队长口头透露“惊天”秘密:他说,按常规早就应该对控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但因本案有“黄县长”(究竟是县长还是副县长,辩护人无法核实)的批示,无法办理取保候审。本辩护人思考的问题是:“黄县长”究竟是怎么批示的?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还是要求先定罪后侦察?如果是作前者的批示,辩护人无可厚非,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忽视“该批示”的存在,因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是作后者的批示,辩护人认为问题就十分严重了,那就应该属于领导干部涉嫌非法插手司法案件。
经辩护人调查,事情的原委如下:控告人兄弟三人与重庆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签订有荒山租用协议,到2021年1月,石材公司已经有两年时间没有按照协议支付租金,王清贵依据协议的第一条的约定叫停石材公司的开采活动而产生纠纷,后于2021年3月24日23时由城口县公安局拘留,于2021年4月30日15时以王清贵涉嫌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辩护人认为城口县公安局对王清贵所定罪名不成立,并于2021年3月30日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该书面辩护意见附后)。
石材公司在修齐镇花坪村五组唐
2021年版违法办案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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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1-05-15 16:59:43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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