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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21-01-04浏览:2648下载214次收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城口县瀚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48c03e,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16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凤。联系电话:17823073288。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守权,男,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青山村3组46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02221715,联系电话:1363827774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牟省,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城街道广场路58号1幢2单元5-2,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10318001x,联系电话:1343621936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 1456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9)渝0229民初 1456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以下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1、2018年1月,上诉人将城口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公路扩建、排洪沟、厂区场平和硬化、护坡等相关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在工程结束后以城口市场价为准对劳务和材料款据实结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应按据实结算的原则确定工程款,且应按过错大小进行分担。

3、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才可请求支付约定的工程款,但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被上诉人亦未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无法通过验收,无法核定具体工程价款,被上诉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尚未成就。

4、涉案工程为上诉人的配套工程,非主体工程,不能因为上诉人在营业而推定上诉人在使用涉案工程。

5、涉案工程为劳务和材料分包工程,被上诉人仅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和原材料,劳务和原材料以外的开支已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应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成果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按国家招投标准计算工程造价不当。

6、被上诉人仅完成涉案消防项目部分工程,且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

二、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价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设置虚假前提。

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涉案工程已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一是修建的公路因水泥标号没达标和地基不牢等原因,路面多处出现严重下沉。二是修建的围墙因材料不合格和技术粗糙等原因,围墙多处出现裂缝。三是修建的院坝因材料不合格和技术粗糙等原因常年积水,院坝成了污水凼。被上诉人的上列行为,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具体数额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结论为准)。对此,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不但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而且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主观虚构如下前提:一是被上诉人完全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工程量既无增加也无减少;二是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三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四是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

事实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一审法院人为设置上列虚假前提,用并不存在的事实适用法条审理案件,犹如“在沙滩上建大厦”,由于基础不牢,必然“地动山摇”。

(二)一审法院违背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1、一审法院错误采纳第三方鉴定意见。

2020年6月20日,第三方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郡咨询公司)出具《城口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改扩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涉案鉴定意见书)。2020年10月29日,上诉人对《涉案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以下简称异议)。上诉人在异议中指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2019)渝0229民初1456号案件定案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按照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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