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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20-12-26浏览:2696下载164次收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34209777。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计镇阳,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32033228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瀚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76271y。住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综合加工区f09-12/02,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 603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 6030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本金815820.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逾期付款损失:以649520.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1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2)逾期付款损失:以1663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开始至还清为止];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5年8月1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a线主体设备、b线主体设备及辅助设备各一套,设备总价款1663000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万叁仟圆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预付款30%,主要设备进场10天内付30%,安装完成付30%,余款10%一年付清。自该合同签订之后,上诉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按期进场并于2015年11月10日完成设备安装并整体交付使用。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5日支付货款400000元,于2015年8月28日支付货款305042.5元,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货款142136.7元。尔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上诉人尚拖欠上诉人货款815820.8元,被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价。

(一)一审法院对管辖权认识错误,因移送不当给上诉人带来巨大诉累。

2018年12月1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起诉材料提交两个月,一审法院才迟迟立案已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谎言,于2019年3月22日便轻率地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移送不当为由,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 (2019)渝01民辖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管辖权认识错误,因移送不当给上诉人带来巨大诉累。在一审法院按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次立案时,一审法院又责令上诉人第三次缴诉讼费(此时,上诉人前两次缴的诉讼费尚未退还)。

上列事实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既然对本案简单的形式审查出现根本性错误。因而,客观地讲,对本案更为复杂的实质审查,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没抱有更多的期望。

(二)一审法院违背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在法庭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诉讼等不法行为不但视而不见,而且助纣为虐。本案本为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可谓穷尽了披着“合法”外衣的各种“花招”:被上诉人先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顺而从之;被上诉人又恶意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又顺而从之;被上诉人再申请对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然顺而从之。对此,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一审法院是专门为被上诉人开设的?诉讼进程由被上诉人掌控?法官围绕被上诉人转?法官是单方面为被上诉人服务?

2、一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严重违法,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申请对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进行鉴定时,上诉人当庭坚决否定。其理由是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被上诉人已经使用五年时间,已经早已超过质量保证期间。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已经交付被上诉人控制使用五年。被上诉人在控制使用期间已经多次擅自改装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与交付时相比,涉案喷涂线及其设备已经面目全非。此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审理本案已没有任何价值。一审法院对上述情况置若罔闻,其审判人员当庭电话联系了上海一家鉴定机构,并由此作出了一个荒唐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将一个荒唐的“鉴定意见”当作尚方宝剑,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由此作出的裁判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起上诉,望二审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裁决。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12月22日

2020年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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