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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行业志愿者管理办法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0-12-17浏览:2534下载140次收藏

湖北省卫生健康行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湖北省志愿者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卫生健康系统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登记,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知识自愿为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以下统称“卫生健康志愿者”,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健康系统机关、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大学生志愿者和招募的社会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成立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志愿服务工作领导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由党委办公室、团委、工会、门诊、医务等管理部门或科室共同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组织,有相应的办公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评价、激励表彰等,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第三章 招募和登记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卫生健康系统机关、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实习生、规培生和大专以上院校在读学生(有过志愿者服务经验者优先)。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自愿报名,愿意接受统一安排,志愿为社会和需要服务的患者提供服务。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形式可为个人或集体(如院校志愿者协会等)名义参加,由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充分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服务需求,明确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后,发布招募志愿者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第八条 应招者可以直接到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相关志愿者登记表,经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审核、通过专业培训后方能参加活动。报名程序如下:

(一)团体报名:相关高校的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和团委与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统一报名,报名后应提交志愿者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等。

(二)个人报名: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学校社会实践介绍信来院,经审查合格,本人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做好注册登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与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提供帮助;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服务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维护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范围分为医疗卫生机构内志愿者服务和医疗卫生机构外志愿者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内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为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志愿医疗服务,包括导医、导诊、预约诊疗、排队、咨询、解释、护送、取药、陪同检查、取送检查检验报告单、费用查询、健康教育、投诉等服务;为住院患者提供一般生活护理、沟通交流、陪同检查、咨询、费用查询、健康教育、陪护、出院后回访等服务;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乡村、大型活动保障及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提供诊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外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门诊服务、病房服务、文化、环境、帮助患者就诊、陪护患者、向困难患者奉献爱心以及各项公益活动等。服务内容根据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而定。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可根据志愿者招募情况,志愿者专业特点及自身条件,向志愿者推荐志愿服务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志愿服务内容、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宗旨、理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志愿服务岗位,规章制度,环境,服务流程,服务礼仪,必须的服务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志愿者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与现场操作相结合,集体培训与个体辅导相结合,专家讲解与志愿者互学互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服从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按要求佩戴志愿者标志上岗,按时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实行签到制度,不能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请假。

(二)志愿者须在志愿者服务组织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参加服务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三)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一人一档一号,有考勤、有服务时间,有工作内容,有考核记录,有服务评价。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根据志愿者参与服务情况,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适时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在服务中的意见与建议,解决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选派专人负责志愿者的签到、考勤、岗位协调及日常管理,定时到各岗位巡视,与志愿者面对面沟通,了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与困难,对于志愿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六)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作为证明志愿服务的依据。志愿者服务结束后由所在服务科室、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存入志愿者档案。

(七)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服务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八)志愿者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九)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为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其他单位、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培训,表彰奖励,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用于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可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表彰优秀的志愿者。广泛宣传志愿者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志愿者

本院职工、实习生、规培生:应开展志愿者服务时间≥20小时,若志愿者服务时间总计≥100小时,则评为“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 医疗卫生机构外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500、800、1000小时的,分别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 “二星志愿者”; “三星志愿者”; “四星志愿者”; “五星志愿者”。

评定为“一星志愿者”及以上志愿者均颁发“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评定为“四星志愿者”及以上志愿者,可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再获得一次免费体检等优惠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更多激励优惠政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者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日常管理机构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志愿者服务组织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卫生健康行业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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