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易兴庭,男,汉族,1975年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0101069x,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永兴村11组11号,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路北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4017b,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联系电话13628407288。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02121033,住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219号12幢16-4,联系电话18598596605。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张隆兵,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大丘村1组18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0303289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 621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1民初 6214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余款739573.91元;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本案基本事实。
2012年9月中旬被告2与原告电话联系说大足区有农网工程,可由原告去做,同月原告与被告2到达案外人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总公司洽谈农网工程事宜。2012年10月份原告带领施工队伍到大足区进行施工前期安排及准备工作,同月正式施工。此前原告与两被告多次联系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两被告迟迟不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按施工费决算价下浮30%(含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总公司下浮25%、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抽取管理费2%、被告2抽取管理费3%)。
2013年5月5日,被告1与案外人重庆市大足区精诚电力发展 总公司签订大足供电公司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农改2013-1(易兴庭)。
2014年11月底全部完工并结算,2015年1月原告已完成施工决算,决算总金额2238498.86元,于2017年2月20日所有工程款均已拨付至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1的前身)账上,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两被告拨款138.7万元(其中被告1拨总额28.7万元,扣除业主返还保证金10万元,被告
2020年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本文2020-11-16 11:32:1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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