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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20-11-11浏览:2122下载265次收藏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县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公寓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高端优先(科技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现金补贴”的原则进行管理、配备,同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章  公寓类型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县人才公寓按照人才层次分为高层次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高层次人才公寓包括共有产权房、专家公寓、现金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大学生公寓分为共有产权房、过渡公寓、现金补贴(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以上住房保障政策,每人只可享受一项,不可重复享受。

(一)高层次人才公寓:适用于**县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创业的,经**市或**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跨区域合作交流的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专家、跨区域挂职(任职)干部以及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引进的人才。

1.共有产权房: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未申请过购房补助、本人及其配偶在**县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共有产权房,5年期满后享有住房产权。a类人才“一事一议”,b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220平米住房,c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60平米住房,d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20平米住房,e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00平米住房。

2.专家公寓:企业柔性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高级职称、高技能的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来贺挂职干部等在服务期内免费入住。a类人才“一事一议”,b、c、d、e类人才,分别按照220平米、160平米、120平米、100平米配置人才公寓。

3.现金补贴:高精尖缺人才在**县域内自购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a类人才“一事一议”,b、c、d、e类人才层次,按照购房金额的80%、80%、70%、6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完毕(具体标准见附件1)。租房的,按照b、c、d、e类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月4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大学生公寓: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毕业,在**县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特色主导、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创新型大学生(符合附件6**市创新型人才需求专业目录的大学生)。

1.共有产权房。在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或自主创业并注册企业的,且未在我县享受过其他住房政策的大学生可申请共有产权房,面积不低于90平米,每年缴纳1.8万元购房款(博士研究生只缴纳0.54万元购房款/年),“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在5年、6年、7年后获得房屋产权,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在6年、7年、8年后获得90平米房屋产权。

2.过渡公寓:对已到**就业或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可申请过渡公寓,按照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安排不低于90平米、70平米、35平米的过渡性住房。“双一流”大学毕业生最高可入住3年,非“双一流”大学最高可入住2年。过渡期的大学生(毕业还未就业的大学生)按照廉租房价格收取费用,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大学生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暖气、物业、电梯费用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3.现金补贴:**县域内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大学生,需在企业服务满三年,按照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一次性发放12万元、8万元、6万元补贴,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一次性发放10万元、6万元、4万元补贴。申请生活补贴的,按照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每年分别给予2.4万元、1.8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每年分别给予1.8万元、0.96万元、0.72万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三年(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金融、教育、医疗、产业规划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照相应的高精尖缺人才和创新型大学生相关标准享受住房政策。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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