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项目部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宣传展示项目部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增强凝聚力,推动项目部宣传报道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报道工作”是指项目部职工在内外的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上发表的反映本企业情况的文字、音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宣传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项目部领导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常设机构在综合办公室。项目部所属各工区、部门成立由2-3人组成的新闻报道小组,组长由专职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 项目部各工区、部门要建立健全宣传报道网络和工作机制,培养通讯员、新闻宣传骨干,壮大宣传报道队伍。
第三章 新闻报道的实施程序
第五条 宣传报道是企业形象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无形资产壮大的有效手段,宣传和维护企业形象是各级人员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各工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年初由综合办公室拟定宣传报道工作计划并下发到各工区、部门。作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奖罚兑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工区、部门逢有重大活动或地方政府、业主、集团公司、公司以上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务必提前上报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新闻摄影、采写工作,保证新闻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条 各工区、部门对外发送的新闻稿件,发送前应由项目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审核,并报项目部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投稿。
第九条 各工区、部
项目部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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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9-10-23 15:12:2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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