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认定的思考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认定的思考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合理公正,更好维护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权威,现就当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认定思考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一)法律层面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1日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三)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7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第九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三)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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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8-08-12 09:16:5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09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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