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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8-06-16浏览:2795下载260次收藏

某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高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法治财政建设示范项目的通知》(宁财〈法〉发〔2018〕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农村改革事项,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逐步建立起财政奖补政策稳定、农民主动参与、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力争使村内公益事业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提高,社会文化事业明显进步,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具体范围为:村内道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用水工程建设、村庄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共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主要内容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公益事业。主要是村内道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用水工程建设、村庄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自治区备案的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批复后,各乡镇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招投标。项目开工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的请示。县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示将指标下达各乡镇,按照乡镇申报工程项目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前后县财政将实时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批复的项目中按照投资概算,除财政奖补资金外,差额部分由各乡镇、农(林)牧场采取筹资筹劳方式解决。各乡镇、农(林)牧场在向农民(农工)筹资筹劳时,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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