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08-05-0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国函 [2003] 44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
(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二)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其中,按规定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四)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海洋局需在每年年末将项目用海审批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08-08-1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
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审查程序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受理
符合审查范围要求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部门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二)县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县级海洋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海情况,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情况,本级海洋部门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材料;2.受理书面凭证。
(三)市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市级海洋部门收到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首先就县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计划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本级海洋部门审查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文件及附件。
(四)省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省级海洋部门收到下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首先就下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计划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上报材料:关于××项目用海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的请示(必须包括本级海洋部门审查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下级海洋部门上报文件及附件。
(五)国家海洋局审查工作
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省级海洋部门报送文件后,由海域管理司首先就省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可行、论证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应及时向地方海洋部门反馈海域使用论证情况;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不可行的,由国家海洋局退回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省级海洋部门在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反馈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情况后,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将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书面报国家海洋局。用海项目属于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或养殖用海的,还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核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和依据。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
附件: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可行、论证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国家海洋局应及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单位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审查结论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进行项目用海审查,报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退回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的,起草审查报告和项目用海面积说明,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有关材料一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六、审查要件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除省、市、县留存件外,报国家海洋局一式三份)。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项目宗海图和位置图,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用84坐标系;一式六份);
3.申请人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证明等);
4.有批准或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5.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
7.填海面积超过200公顷的,要对项目用海面积、用途、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划的审批情况等问题进行书面说明。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修改稿)、技术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书面报审文件。
(四)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审查期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其中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求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本文2018-01-29 09:53:13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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