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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党建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7-03-20浏览:2512下载214次收藏

第一章 理论学习
 
  第一条 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建理论知识水平。局党组成员、二级单位负责人、机关科室负责人每周集中学习一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教授进行集中授课。
第二条 理论学习活动一般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党组副书记负责主持。
  第三条 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法律、管理知识等;住建工作需要的各方面业务知识。
第四条 学习要求:学习计划及内容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知,参学对象要带好专用学习笔记以及和学习有关的书籍资料。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一万字,或者撰写调研文章3篇。


              
第二章 谈心谈话
 
  第一条  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为住建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任务分工
  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党组成员、其他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话;各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向分管局领导反馈。
  第三条  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执行廉政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3.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落实反腐倡廉工作措施。

4.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5.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6.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真实想法,加强沟通。

7.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与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第四条  谈话方法及要求
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时间视情况安排相对集中。局党组成员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局党组成员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股级以上干部推荐、任免和调整;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 10000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4.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第二条  “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要求,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时,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议题确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单位、科室提出研究事项,报办公室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科室提前准备。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会议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提出议题的领导或单位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书记审核签字,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五)决策实施。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职责由相关单位、科室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科室要认真落实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党组会讨论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条  “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自觉接受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

    1.决策前将“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邀请其参加。对其未派员参加的,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报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检查。

    2.局党组按要求提供与监督项目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3.局党组及时答复监督项目涉及的问题,并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4.党组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安排专人抓好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一并上报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

    5.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主动接受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指导。

(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理。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3.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5.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一条  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
  2.具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4.清正廉洁,作风扎实。
  第二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确定职位。县住建局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及其任职条件,经党组研究确定后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二)初始提名。
  初始提名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名或经党组扩大会议民主推荐初始提名后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名。
  (三)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坚持两种方式并用。
    1.民主推荐程序
  (1)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
  (3)组成谈话推荐组进行谈话推荐;
  (4)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5)向县住建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2.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1)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住建局机关干部职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县住建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职工及职位所在科室工作人员。
  (四)考察。
  推荐人选报县住建局党组同意后,按《条例》规定程序,配合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
  (五)酝酿和讨论决定。
  1.对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由县住建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
    2.县住建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个对拟任人选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六)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办法按照《条例》和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提任的干部提出严格要求,重点是廉政勤政方面要求。
  3.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人员应尽快和离任者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4.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条  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
干部的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按《条例》和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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