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乡镇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草案)
( 2016年12月24日 ××县××乡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乡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索、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超出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五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乡镇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
2016年乡镇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本文2016-12-25 11:11:5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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