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研报告:健全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分析
检察院调研报告:健全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分析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文章分析了检察机关抗诉与法院审判的矛盾、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提出从起诉、参诉、抗诉等权利方面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民事检察起诉参诉抗诉
检察监督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以达到权力之间的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xxx条至第xxx条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抗诉与法院审判的矛盾时常出现,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显露出很多缺陷,急需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抗诉与法院审判的矛盾
《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由于民事诉讼法未对抗诉的审级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一级法院审判,在实践上产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检之问也形成较大的冲突。实践中,经常发生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屡次退回,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令下级再审,检察机关因此拒绝出庭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审级对应原则,也造成诉讼程序上的混乱。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力,基层法院也没有审理抗诉案件的权力,如果上级法院指令它审理抗诉案件,就会出现下级法院驳回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局面。而且下级法院通知上级检察院出庭也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做法是让下级检察院出庭,造成“出庭的不抗诉,抗诉的不出庭”。
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中也与法院之间产生矛盾。当法院决定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依据民诉法第xxx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再审、以何种身份、处于何种地位、有何权利义务等,民事诉讼法则未有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具体程序,如案卷的调阅和证据的收集,抗诉书的送达和期限,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是否享有参加辩论的权利或义务,法律都无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抗诉开始的时间,对于抗诉的次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抗诉案件无审理期限的规定,容易造成实际的矛盾。这些矛盾表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某些不足。
二、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点
(一)监督的手段单一
在《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即通常所说白勺“事后监督”。
(二)监督的范围狭窄
《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
检察院调研报告:健全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分析
本文2016-11-09 15:05:3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9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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