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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6-09-01浏览:2227下载129次收藏

冲着“全面”“从严”着力——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应当看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落实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全面”和“从严”,要切实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从严从细、动辄则咎,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1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  

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管住大多数  

将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  

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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