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残联等九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辅助性就业及辅助性就业机构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申报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坚持先行先试、示范带动、逐步展开的原则,到2020年,我县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成的托养机构都要开设一至两个工疗项目,逐步将工疗项目发展成辅助性就业机构。
三、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公办、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纳入国家发改委立项建设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必须开展辅助性就业工作。社区办公用房按标准使用后有富余的,可无偿或者低价提供用于发展辅助性就业。
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辅助性就业工作,主要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本文2016-06-22 17:51:03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90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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