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某县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5〕195号)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进一步抓好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统筹安排,发挥各自制度功能,加强相互衔接,形成扶贫攻坚、保障民生的整体合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提标标准
(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安龙县为第四档,标准为3060元/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增幅18.6%。
(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安龙县为第三档,标准为484元/月,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增幅10 %。
(三)执行时间。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各镇(街道)在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必须是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出台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分别成立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审核小组,统筹安排好提标核查工作,启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在安排部署工作时,核查任务要分解到村组、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协同开展工作。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和《黔西南州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州扶通〔2015〕37号)文件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5〕195号)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进一步抓好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统筹安排,发挥各自制度功能,加强相互衔接,形成扶贫攻坚、保障民生的整体合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提标标准
(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安龙县为第四档,标准为3060元/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增幅18.6%。
(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安龙县为第三档,标准为484元/月,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增幅10 %。
(三)执行时间。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各镇(街道)在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必须是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出台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分别成立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审核小组,统筹安排好提标核查工作,启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在安排部署工作时,核查任务要分解到村组、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协同开展工作。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和《黔西南州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州扶通〔2015〕37号)文件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
某县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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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03-25 11:57:20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8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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