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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XX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城市化建设试点将台乡腾退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6-01-30浏览:2080下载235次收藏

北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城市化建设试点将台乡腾退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7月5日将台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落实《朝阳区将台乡城市化试点规划实施方案》,优化产业结构,有效疏解人口,改善乡域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全乡城市化的目标。依据《北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城市化建设试点将台乡腾退安置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户口及人口的认定  

第一条 认定时间以2015年2月5日将台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台乡一绿试点范围内腾退安置人口认定方案》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且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可认定为腾退安置户,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分户的,认定为一个腾退安置户。  

(二)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认定为一个腾退安置户。  

第三条 持有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的户口并长期在此居住的人员可计入腾退安置人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计入腾退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二)户口登记住址不在被腾退宅基地内,长期居住于被腾退宅基地内的被腾退人的配偶及与该配偶生育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三)被腾退人子女户口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该子女的配偶及与该配偶生育的子女因户籍政策限制,户口未能迁入的人员。  

(四)户口登记住址不在被腾退宅基地内,但与被腾退人系父母子女关系,且其配偶户口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腾退安置人口。  

(一)被腾退人的子女户口登记住址在被腾退宅基地内,该子女的配偶及与该配偶生育的子女户口登记住址不在被腾退宅基地内,且在北京市内另有住房(不含商品房)。  

(二)在将台乡2001年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启动以来,享受过拆迁补偿的人员。  

(三)不属于本村村民,无房但户口在本村,且与挂靠的户主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空挂户人员。  

第二章 腾退面积的认定  

第六条 被腾退人的腾退面积以朝阳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两级共同批复的建房手续为确定依据。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 补偿标准。  

腾退补偿费计算公式:  

腾退补偿费=(补偿基价+一绿试点项目配合费)×腾退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  

补偿基价:4000元/平方米  

一绿试点项目配合费:2500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评估确认。  

第八条 本次腾退采取定向安置方式,以认定的腾退安置人口数为安置面积的计算基数,标准安置指标为50平方米/人。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以上,且无婚史的腾退安置人口,多享有50平方米安置指标。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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