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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12-04浏览:2389下载274次收藏
高青县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鼓励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进一步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号)和《淄博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淄人社发〔2012〕51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青县技术能手”由高青县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产生,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联合命名。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各行业一线技术工人均可申报。  

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十二名的;在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工种(职业)前六名的;在市级二类及县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在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职业技能在全县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有突出贡献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市内或县内同行业有重要影响的。  

依据以上评选条件,成绩优异者评选为年度“高青县技术能手”(不能凭一次成绩参评2次);未获得该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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