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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及工作规范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11-27浏览:2418下载289次收藏

xx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及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派出所窗口服务工作,提高户籍内勤民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户籍窗口服务

第二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办公接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籍室卫生和接待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

(二)派出所应设立专门的户籍室,并有醒目的标示牌,户籍室内应备有供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等便民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并印制便民服务单、小册子和小卡片等便民资料,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为群众了解办理户口、证件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工作台应根据受理的业务类型配备服务指示牌,并配备必要的户籍档案柜。

(四)户籍窗口应配备电脑、打印机、人像采集设备、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并保证运转正常。

(五)派出所应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户籍民警、户口协管员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公示颁布的便民、利民措施和户籍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民警去向及窗口办公时间。悬挂相应的户口管理制度和办户办证指南。

第三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宗旨意识强: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二)基本素质优: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三)业务水平高:正确掌握执行与户政有关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户口申报和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法规、政策以及相应的办理工作程序,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岗位技能熟: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和《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完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查询、录入及维护工作。

第四条  新任户籍民警上岗前必须经县级户政部门进行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并由市级户政部门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户籍民警专用章后方能上岗,考试不合格者待岗培训。户籍民警原则上要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确需调换岗位的,派出所必须提前一个半月报县级户政部门同意并备案,待新调换民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被调换民警方可离岗。

第五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行为规范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在工作时应当做到:

(一)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按照《公安机并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男民警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民警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项链等饰物,要举止端庄。

(三)警容严整、纪律严明、精神饱满,在办公时间内,严禁扎堆聊天、嘻笑打闹、擅离职守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接待群众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用语、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五)户籍窗口的户口协管员应着装统一,胸前佩戴有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第六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工作程序

一、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办理户口登记和审批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户籍民警在办理迁入、迁出、移入、移出及身份证业务时

必须先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和《全国违法人员信息系统》,

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  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须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告知需要办理的程序及审批机关。

(三)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申请人应

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二、 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办理身份证件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登记办证公民的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公民换领身份证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三)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  户籍窗口民警在办理户口证件时要做到“10个立即就办”:

(一)本市范围内,因投靠亲属(指非农业)办理户口迁移的,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

(二)新生儿随父母亲(父母亲为外省市户口除外)入户的。

(三)复员军人恢复户口的。

(四)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市局、分县局批准同意入户,或符合恢复户口条件手续齐全的。

(五)本市户口迁出,因故未入,40天内又返回的。

(六)群众要求变更、更正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学历、服务处所户口登记项目,手续齐全,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

(七)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

(八)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手续齐备,当即开具证明,由本人到分县局办理。

(九)参军(包括上军校)以及死亡注销户口的。

(十)本市人员因退学、退兵恢复户口的。

第三章  户籍窗口制度

第八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要建立十项制度:

(一)内勤民警在岗在位制度。县级公安机关必须确保按照省公安厅核定派出所机构编制的批复配齐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需要调动的要按照“先进后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局长批准,并上报市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无特殊情况不得从事本岗位以外的勤务。

(二)专人办理户口证件制度。对群众提出的各类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申请,必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其他民警和户口协管员一律不得办理。

(三)密码及户籍名章专人使用制度。派出所必须按规定对《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口令及户籍名章进行严格管理,坚决禁止延用初始密码、将密码告知他人、多人共用一个用户名及人名章等行为,因密码泄漏及户籍名章保管不当等造成工作失误以及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证件的,由密码使用人及户籍名章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期间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必须退出《公安人口信息系统》。

(四)办理户政业务确认签字制度。办理各项户政业务,必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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