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关于监察科长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石景山区纪委关于监察科长选拔任用
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科长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市纪委《关于加强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纪发〔2010〕15号)、《石景山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京石组发〔2015〕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监察科长的选拔任用工作作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监察科长除《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对党忠诚。心中有党、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二)个人干净。熟悉并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党规,严格自律,秉公用权,坚守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纪律底线。
(三)敢于担当。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铁面执纪,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选拔任用监察科长除《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室工作经验。
第四条 选拔任用监察科长,应遵循如下工作要求。
(一)采取组织提拔方式,产生监察科长的,除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区纪委关于监察科长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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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11-17 13:50:4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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