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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论文:试论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5-09-08浏览:2720下载131次收藏

法院论文 试论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内容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已是现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必然要求,也能兼顾到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由于审判不够集中、证人出庭作证不能得到保证、鉴定人不能出庭做出说明,直接言词原则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并不能有效的应用。直接言词原则具体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落实,还需要审判人员坚持集中审判原则,坚持一体性原则,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并加强庭审辩论笔录,落实质证规则。  

 [关键词]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法  

目前,直接言词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确立和承认,并且有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特殊法律价值。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通过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提出辩论意见、最后陈述实现,在形式上塑造了直接言词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但是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还是有不能完全落实的地方。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换句话说,就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没有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就没有案件裁判权。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各种诉讼行为,如,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口头形式进行,法院调查证据应以口头形式进行,证人应以口头形式作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二是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材料,都应以言词方式提出并调查,否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的意义  

(一)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通常认为,程序正义观念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观念。但现在这一观念已被大陆法系国家逐渐的接受。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认为,“不应该把诉讼的审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或者和解而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自己应有的目的来把握,这样理解的话,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或解决获得正当性的根源”。[x]在我国,程序正义已经被司法界普遍接受并认同。而直接言词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此原则的贯彻有助于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直接言辞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双方能均衡的参与审判程序,在平等的基础上均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辩论,从而使程序正义充分的得以实现。  

(二)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然要求  

实体正义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管程序公正多么重要,实体公正一直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卢梭埃林说:“人们对判决的指导和形成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义务和责任,即争取一个合乎正义的结果。”[x]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直接言词原则也得以运用。比如现在很多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中,运用直接言词原则,查明了真实案情,债权人借给债务人多少钱,债务人还了债权人多少钱,通过直接言词原则能使事实一目了然。  

(三)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双重价值  

从法律或诉讼的角度来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和提高办案效率。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被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的肢体语言,直接察看证据实际情况,易于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言词原则才成为自由心证主义的支柱之一。同时,由于言词原则的快捷便利性,法官和当事人能通过对话及时发现争议并尽快解决问题,推动司法活动顺利进行,高效完成,真正实现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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