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专项资金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有效缓解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决定设立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为在石景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成长潜力大、示范带动性强、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增信服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与驻区银行合作,合作银行应当具有为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创新产品的成功经验,可以提供最高15倍于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额度。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增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增信前企业可获贷款额的30%,最高增信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增信期限为1年。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区金融办、文创办、财政局组成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小组(简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管理实施,由资金管理小组委托区相关机构具体操作,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小组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与管理协调机制。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须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合作银行方可进入增信审贷程序。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贷款
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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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8-11 16:16:1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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