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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8-07浏览:2168下载252次收藏

交通运输局机关车辆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县委,政府对公务用车的要求,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根据驾驶员提供的加油情况、运行里程与上月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具体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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