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
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直属党总支:
为进一步合理使用处级非领导职数资源,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经区委研究,定于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好干部“五好”标准,坚决破除“四唯”,树立实绩导向,兼顾班子建设,有效发挥职数资源的正向激励作用,积极稳妥、公平公正、审慎适当地开展工作。
二、核定职位
面向全区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和纳入工资规范事业人员,核定5名左右调研员和15名左右副调研员。(按照政策规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处级非领导职务单独核定单位,不在此次核定范围之内)
三、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参加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核定:
1.符合中央、北京市关于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设置、核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长期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不放松、不懈怠,取得良好业绩。对实绩比较突出,获得过区级以上重要奖励,或年度考核评优立功多者,可予优先考虑。
3.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要求。核定调研员,应为现任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时间一般在15年以上;核定副调研员,应为现任正科级干部,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时间一般在15年以上(所在单位未设科室或内设部门的,担任主任科员的年限一并计算在内)。
计算上述任职时间截止至 2015年6月30日 ,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相应级别行政领导职务时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可累计计算。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但因作出突出贡献或根据领导班子专业结构需要,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委认为确需核定为调研员(副调研员)者,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4.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
四、工作步骤
1.组织推荐。各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报意向并经资格初审后,在本单位就符合条件人员组织开展民主推荐。各单位提前3天将民主推荐会时间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派员参
关于开展2015年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核定工作的通知
本文2015-06-26 16:14:11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9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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