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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5-06-24浏览:2902下载147次收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加快落实我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先照后证)改革,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更多市场主体,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市场主体便利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共治,引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  

国家设立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明确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  

经**人大通过立法设立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依据程序提请**人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如需保留的提请**人大立法,其余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文件,凭许可(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设立后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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