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
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宝鸡市地方税务系统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市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二、考核形式
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制,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受市局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同时,也应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考核程序方法
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设置加分减分事项。
平时考核按照“节点管理、数据采集、绩效分析、绩效沟通、查访验证”等绩效管理流程,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全程跟踪,及时督导。年度考核包括年度自评、考核组考核、成绩汇总、结果审定等环节。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依据系统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依托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分。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考核通报一次,采取倒扣分方式,考核各考核对象年度税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年终以1000分减去各季度累计扣分,余值为平时考核得分。
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及时将指标中规定的有关监控数据上报市局各考核科室,按月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考核对象根据月自查分析情况,于季度未8日内,向市局报送季度绩效分析评估报告,(在系统绩效系统右下角有制式模版),并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被考核对象未按时上传分析评估报告的每次扣5分。
各考核科室及时对照考评标准,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并根据日常监控情况开展绩效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绩效沟通,对各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和绩效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局组织开展的督办、审计、约谈督导等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查访验证。查访验证,主要通过信息系统数据比对、资料调阅、实地查证等方式进行,并将查访核验结果及整改情况,结合有关指标及加减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
(二)年度考核
1、年度自评。各考核对象于当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指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2、考核组考核。年终综合考核由市局考核办组织,按照考核预告、工作报告、民意调查、实地查验、综合分析等方式。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1)考核预告。年终考核前,市局考核办下发考核预告,明确考核的具体时间、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等。
(2)测评大会。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参会人员范围为考核对象全体人员。
(3)民意调查。采取民主测评、随机抽查、明察暗访、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4)实地查验。查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深入部分基层单位,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5)综合分析。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考核组统计
市地方税务系统2015年度绩效管理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本文2015-04-28 11:30:3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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