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城镇化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调研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个项目的兴建,从立项审批、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决算结算等环节,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在行使着一定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权力,都有职务犯罪的可能。因此,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据江西省纪委统计,2009年至2011年,在我省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对2007年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全省立项、在建和竣工的13994个建设项目进行了逐一排查和整治,全省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1724件,给予1044人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64人。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时期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巳成为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从中找出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以寻求从源头上治理的措施,预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
1、经济方面
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建设工程的业务回扣款相当巨大,这些款项大多数被个人占有,有些进入了建设单位的“小金库”,绝大部分被少数人侵吞。“羊毛出在羊身上”,施工企业又通过加大预算、加大决算等方式使其进入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中,结果还是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存在,加大了经济运行成本,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扭曲了资源配置的规律,使社会资源该配置的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长此以往必将危及社会结构的协调性。
2、政治方面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与政治腐败是紧密联系的。当腐败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时,就可能进一步营造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的经济体系和官场风气,少数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心甘情愿地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走卒,影响党和政府的凝聚力,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给经济发展制造障碍,这往往成为政治不稳定甚至政局动荡的直接原因。
3、社会非物质方面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不亚于物质损失。现有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犯罪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许多大案要案往往是官商勾结,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及亲属直接插工程建设获取巨额不法收入。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侵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空气,降低公职人员的公共责任心、社会义务感和道德标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每况愈下。
4、公众心理方面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活动使一些人一夜之间“暴富”,导致贫富差距悬殊,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利益的不均衡不是因为个人能力的差异,而是缘于各种违法犯罪沾动,这会使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尤其是在腐败已为人所知却没得到惩治时,人们会形成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并且自觉不自觉地把努力的方向也转向通过寻租和腐败活动而致富,这就造成了生产活动所能支配的人力资源量日益萎缩。同时,原本遵纪守法的人对那些依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财富的人产生一种羡慕和嫉妒的心理,那些从事违法犯罪的人被视为“能人”、“有本事的人”,对犯罪行为纷纷效仿,久而久之,这种价值观最终将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沦丧,社会凝聚力丧失,对社会稳定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5、工程质量方面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承揽到工程后,为降低工程成本,追逐最大利益,往往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中以次充好,在工程施工环节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疏于监理,这些行为给工程质量埋下了潜在的隐患。有的地方路刚修好就开始补补丁或者重新翻修,楼没建好就拆掉,刚刚建起的桥梁就陷裂倒塌,有的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轻则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重则酿成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及特点
1、主要表现
(1)立项、设计、规划审批环节受贿,审批流于形式;
(2)招标投标环节,以贿赂开道规避招投标,虚假招标;
(3)工程发包承包环节,层层转包,炒卖工程;
(4)建设环节,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借机收取回扣;
(5)施工、监理验收环节,降低标准,收受贿赂;
(6)决算、结算环节超额概算,随意变更设计,抬高造价;
(7)资质资格审批环节,收受贿赂不严格执行准入标准;
(8)借工程款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规范谋取私利。
2、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复杂,成员广泛。二是犯罪涉及环节广泛,窝案串案较多。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突出。四是犯罪手段多种多样,行为隐蔽。五是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严重。
三、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
1、外在原因
一是建筑业利润空间大,竞争激烈。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低的建筑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抗衡,争取工程项目不惜重金行贿;而那些资质高、水平好的建筑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获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效仿,以致工程建设领域贿赂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二是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管理混乱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的部门或岗位,其主要原因是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对重点岗位及领导干部约束相对薄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制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三是审批环节多,相应权力寻
关于新型城镇化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调研报告
本文2015-04-24 15:56:28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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