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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商务价格监管的提案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5-04-22浏览:2407下载271次收藏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商品交易发展迅猛。2013年全年成交额达到1.8万亿元。2014年11月11日,淘宝商城网购狂欢节支付宝成交额过637亿元。显而易见,网络商品交易将是未来一定时期内最具希望、最具活力的商品交易形式,网络市场也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网络经济也必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责无旁贷。

    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以及价格监管难点

    在子商务主体方面,一是个人经营较多,网络销售的无照经营比较多。二是经营随意性较强,产品涉及面广,价格差异也大。三是假冒行为多,包括假冒厂家、产品等,使价格无从比较。而在行为方面,则涉及到方方面面,从价格方面来说,主要有四点。一是虚假价格优惠宣传。宣传的内容失实,打折随意性较强,大的活动中争相以各种优惠折扣诱人,赠送,甚至先打折再降价,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二是不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存在标注内容和实际商品差异较大的情况,有图片和实物差距,也有夸大宣传的情况。有的商品号称比别的地方便宜,但型号独此一家才有,让消费者无从比较。有的商品线上有线下没有,网上只有图片、参数和型号的产品,价格也成为了谜团。电商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三是以低价招揽而实际无货的情况,网上轰轰烈烈打价格战,但库存为零。信息更新不及时,部分店家不能及时更新价格信息,过时的信息充斥页面,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四是涉嫌低价倾销的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够健全,除了向网站申诉外,行政投诉举报渠道还不够畅通,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

    在难点上,1、电子商务监管主体的确定。虽然电子商务具有其特殊性,其主体同样受一般性法律法规的约束,需要有关部门明确。截止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法规。国务院虽然下发过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后才能经营。但这仅仅对“经营性网站”进行了要求,大量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如淘宝、易趣、阿里巴巴等进行经营活动的“商户”,仍处于政府监管真空状态。2、电子商务内容的监管。从815电商大战可以看出,如今,企业的野蛮生长和残酷的生存环境,在互联网时代激化,结果也远非最初预想的能够控制。从以往的价格战,到如今的互相抹黑、陷害,恶性商战的方式方法亦层出不穷。这也从另一层面暴露了企业在追求利润过程中商业伦理缺位、有效监管缺位的现状。价格监管部门对庞大的海量的价格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取证。电子商务价格监管缺位暴露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电子商务开展方式多样,大致包括网上广告宣传、网上产品订购、网上货币支付以及多种形式的咨询、查询服务等。但无论形式如何多样,采用技术如何先进,都是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而采取的经营方式的一种。由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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