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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4-19浏览:2500下载141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驻xx县政务服务中心(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的窗口服务行为,加强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批服务按照便民、高效、廉洁、务实的要求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的各类审批服务活动。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对各类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我县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服务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服务行为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窗口服务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类审批服务行为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窗口服务行为进行现场监管;  

   (三)受理审批服务和办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批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编制本职能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对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收件;  

(二)负责拟定职能部门审批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依法行使相关的审批服务监督职责;  

(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对窗口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第七条 审批服务项目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审批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现场监管。  

第三章  监管办法  

    第八条 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窗口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每周不少于2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公,加强对本部门窗口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窗口审批服务行为进行跟踪检查。通过查阅审批服务办件、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给予配合。  

    第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在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办理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及收费打白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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