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上下对口业务联动、优势互补、疾病整治连续化管理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特制订《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初稿)》。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省市医疗机构、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稳定的省市医院与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省市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通用。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
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如在外地工作等)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患者应在区域内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诊治,如需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自行到区外医院就诊的,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20%以上。
(二)健全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完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销比例差别不低于20%,住院报销比例差别不低于10%,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康复病床,提高老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60岁以上老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引导老年人常见慢性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政策,转诊病人采取累计起付线政策,乡镇、县、市、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于经转诊的病人,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可累计计算。
(三)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严格执行浙江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让省、市、县、乡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已评定为甲等乡镇卫生院和省级及以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可参照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建立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公布双向转诊办公室电话。制订合理便捷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2015-03-17 11:27:59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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