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学土地纠纷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当事人重庆市******职业学校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置换协议是否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观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因而置换协议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原告开县城南开发区自来水厂诉称,置换协议不是原告所签,也没有委托吴军签协议。这个说法早被在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案件中的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83号)】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吴军作为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手持原告公章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重庆市******职业学校有理由相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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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2-04 16:36:5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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