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县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镇雄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应填写《出差派遣单》,按以下程序报批:
工作人员出差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副检察长出差的,报检察长审批。
出差应本着工作需求,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派遣单》除案件保密需要外,应填写清楚出差的人员、内容和往返时间,并于出差前填写报批,交监察科备案,事后补填视为无效。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出差的,可由本部门内勤或其他同志代为填写报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因任务紧急、票源紧张确需购买上一等级车、船、机票的,需报检察长批准。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坐飞机的,应报检察长批准。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
XX县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2014-12-07 22:16:59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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