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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优待通知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4-12-06浏览:2745下载144次收藏

   

   

   

﹝2012﹞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无偿献血  

相关优待用血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落实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和团体无偿献血单位职工(含高校学生和乡镇居民)医疗用血优待政策,调动广大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现将有关无偿献血优待、优先用血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偿献血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2.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未成年弟妹):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可在医保中报销)。  

二、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或所在乡镇居民:参加献血的,本人和直系亲属享受上述用血优待政策;未参加献血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包括劳务工)或居民享受集体互助用血的待遇,即年度内一律免收用血互助金。  

三、献血淡季或突发特殊情况下,无法全部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时,按以下次序给予优先供应血液:  

1.急、重症需要立即输血救治的患者;  

2.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  

3.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未成年弟妹)用血;  

4.同等条件下献血量多者;  

5.献血量相同条件下,献血时间在前者;  

6.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职工或乡镇居民用血;  

7.rh(-)血型和特殊血型的无偿献血者和亲属用血时,由临床用血单位和血液中心协调,尽量满足其血液供应。  

四、凡享受优待用血和申请优先用血政策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需携带本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本人的《无偿献血证》,到所在医院输血科申请优先使用血液,用血后到市献血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互助金和报销输血费;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需携带无偿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患者身份证和证明亲属关系的长期证件(户口本、结婚证等)到所在医院输血科申请优先使用血液,用血后到市献血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互助金和报销输血费;  

3.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或乡镇居民优先用血。市区内的用血后,持《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书》、身份证、医保证或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到市献血办公室退还用血互助金;乡镇的直接到各区、市县中心储血室退还用血互助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无偿献血  优待用血规定  通知   

  大连市献血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印  

  (共印80份)  

献血优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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