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探讨
检察院调研文章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xx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机制,也为检察机关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减少在押犯罪嫌疑人数量、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如何切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了思考。
一、现阶段捕后羁押现状
首先,刑事犯罪羁押候审率过高,超期羁押不时出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或者逮捕,羁押会一直延续到审判结束,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造成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期限可能超过应判处的刑期。如某案件中,一人涉嫌盗窃罪,另一人涉嫌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嫌盗窃罪嫌疑人因为主要证据需要补全,可能会被延期或补充侦查,那么该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就会被相应延长,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罪行较轻,不需要补充证据,从而造成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超期羁押。
因此高逮捕率也就等同于高羁押率,这样一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未决羁押阶段的人身自由,影响了他们本应该实现的权利。
其次,捕后逮捕必要性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逮捕案件的审查期限只有七天,所以很多案件在提请逮捕时证据是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会重点收集定罪的证据,受时间紧迫的限制,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相对缺失,所以逮捕之后逮捕必要性证据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在自己被逮捕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双方亦达成了和解,矛盾已化解,亦不会造成新的社会危险,也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此时,如果建立连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据统计,我院xxxx年、xxxx年捕后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轻刑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xxxx年,我院共受理提请审查批捕案件xxx 件xxx 人,审查后批准逮捕xxx 件xxx 人。xxxx年,我院共受理提请审查批捕案件xxx 件xxx 人,审查后批准逮捕xxx件xxx人。从法院判决来看,xxxx年,捕后被判处拘役x人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xx人;判处拘役缓刑x人,占捕后判轻刑人数的xx%。xxxx年,捕后被判处拘役xx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xx人;判处拘役缓刑x人,占捕后判轻刑人数的xx%。本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大部分均为在后续诉讼期间,嫌疑人出现了上述行为导致法院从轻判决。同时,我院在办理外来人员涉嫌犯罪基本倾向于批准逮捕,但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此市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非常普遍。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捕后判轻刑率间接说明逮捕质量不高,因此,为防止给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羁押,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致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我国特有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并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也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其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从宽处理的要从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许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放弃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而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如我院在办理轻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探讨
本文2014-11-27 14:34:4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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